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3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新规定”)。为落实2022年6月24日修订并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之新《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6月27日发布了包括新规定在内的五部配套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本次《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是已知配套规章的最后一块拼图,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samr.gov.cn)

本次相较以往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也包含了许多亮点,对于立法目的、垄断行为、安全港条款等都进行了修改。其中新规拓展了相关市场的界定边界,新增了对于创新市场的认定,即经营者之间就未来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另外新规对于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进行明确,并对垄断行为加重了惩罚力度。如何迅速了解新法新规的变化?如何明确相关市场界定、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及正当使用知识产权的边界?企业如何做好风险控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呢?

相关法律:

《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反垄断法》 第3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规制IP滥用

  1. 相关市场界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SSNIP 需求替代+供给替代
  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份额,控制市场能力,财力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其他因素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公平高价、倾销性低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歧视待遇
  4. 正当理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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